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一)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六十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收入证明、房产证明;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4.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5.能证明特困人员的其它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委托手续。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
3.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或经授权(委托)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

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办理时间及费用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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