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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村五保供养办事指南
2014-11-04 17:36【我要纠错】

【导语】: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申请对象:

  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申请程序:

  1、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经村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县民政局审批。

  4、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区县民政局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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