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
更多»1、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2)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3)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5)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2、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3、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4、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5、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6、暂住证登记项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编号、暂住地址、暂住理由、有效期限等。
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办理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应当申领暂住证: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2、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3、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5、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办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可持本人其他身份证明)。
2、根据暂住的不同地点分别提供不同材料: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携带户主的户口簿(本人申领);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需单位或雇主带为申领);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需携带租赁合同(由房主带领本人申领);
3、婚育龄妇女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流程
到达南京后三日内,相关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即可。
办理时限及费用
1、办理时限
证件证明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办理,发给证件
2、办理费用
不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