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1年7月10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和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可以依法继承。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继承,继承的住房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根据《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实施细则》要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继承。
未取得完全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在办理转移登记前,继承人应当携带身份证原件、《死亡证明》、《继承公证书》至公有产权人处办理确认手续。
依法继承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需要进行买卖的,共有产权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不动产权证书、 《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申请书》、《买卖协议》等材料至公有产权人处提交买卖申请。 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公有产权人出具《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确认书》。共有产权人凭《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确认书》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进行买卖时需要注意,共有产权人自首次购买产权五年内,按原价购买剩余产权份额的,还应向公有产权人支付首次购买份额发票记载之日起至份额增购之日止的增购房款利息。
未取得完全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买卖价格不得低于公有产权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年度指导价。买卖房款全额存入公有产权人指定账户。待所有买卖、登记手续完成后,公有产权人按比例分割房款,将共有产权人份额房款划转至共有产权人账户,公有产权人取得的分割房款扣除公有产权人原购房成本后,剩余部分用于交易及运营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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