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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助企纾困二十项举措操作指南
2022-04-08 09:26【我要纠错】

【导语】:南京为全力缓解当下疫情冲击,聚焦中小微企业的急难愁盼进一步恢复市场信心、稳定预期,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提出了“同心抗疫 携企同行”助企纾困二十项举措,本文整理了相关的操作指南,一起来看。

  一、缓缴减免各类税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暂停预缴增值税相关政策操作指南

  一、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三、办理方式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操作指南

  一、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办理方式

  1、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2、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操作指南

  一、享受主体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适用对象为:

  (一)所有行业的小微企业、按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

  (二)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

  二、政策内容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办理方式

  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仅需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操作指南

  一、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二、政策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政策目前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办理方式

  纳税人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在后续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操作指南

  一、享受主体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二、政策内容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政策目前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办理方式

  纳税人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在后续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部分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操作指南

  一、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办理方式

  纳税人采取“申报即享受”的方式办理相关免税手续。税务机关在后续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操作指南

  一、享受主体

  其他行业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等规定办理。

  三、办理方式

  申请办理房产税困难减免的,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雨花台、栖霞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向市政府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经市局合议后报市政府审批;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江北新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向所在区政府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区税务局初审并合议后,报区政府依法审批。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雨花台、栖霞区范围内的纳税人申请减免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局审批;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江北新区范围内的纳税人申请减免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操作指南

  一、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1、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延缓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2、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2)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3、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三、办理方式

  纳税人采取“申报即享受”的方式办理相关缓缴手续。税务机关在后续核查中发现不符合缓缴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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