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36万元。
六、大病保险待遇
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发生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在一个待遇年度内,个人支付金额2万元以上费用,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如下:

对困难人群提高大病保险待遇:在一个待遇年度内,个人支付金额1万元以上,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如下:

提醒: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须出示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刷社会保障卡就诊,门诊须告知医院、药店就诊类别(如:门统、门特等),按对应就诊医疗类别享受医保待遇,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在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或未刷卡(含医保电子凭证)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保范围外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诊购药,因特殊情况由他人代购药品时,须出示参保人员及代购人员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定点医药机构按代配药规定查验参保人员及代购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并要求代购人签字,登记证件号码和电话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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