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有违反法律、有失信、争议等情况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南京不动产登记2020年8月起正式纳入信用记录:严重失信者,3年内将处处受限
对于轻微偶发的失信行为将按照《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免予惩戒,但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由征信部门进行警示。
而严重失信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报公安机关处理。无论哪种失信,在信用记录期间,失信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及办理相关业务,仅可通过人工受理方式开展,并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长时限办理。 失信人也将纳入全市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于失信记录,一般失信记录有效期为1年,严重失信者信用记录有效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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