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南京市残疾人可享受残疾补贴,但应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相关要求。
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50%发放。
2、低保家庭内除精神、智力外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25%发放。
3、低保家庭内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40%发放。
4、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100%发放。
5、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60%发放。
6、无业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40%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城镇、农村均按14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对其中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内的居家重度残疾人,由社会服务机构提供400元/月·人标准的助残服务。
补贴对象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应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相关要求。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无业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无固定收入是指连续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的月平均值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一户多残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依老养残是指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民规〔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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