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江苏省各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内地居民离婚登记时,管辖范围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内地居民
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在南京居住地申请办理的,须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江苏省。
现役军人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江苏省。
可以在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注意事项:
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暂不实行省内通办。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离婚】可获离婚登记预约入口、离婚协议书范本下载入口、条件材料及冷静期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