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南京为全力缓解当下疫情冲击,进一步恢复市场信心、稳定预期,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提出了“同心抗疫 携企同行”助企纾困二十项举措,本文整理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一起来看。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操作指南
一、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
二、政策内容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三、办理方式
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均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只需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具体留存备查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采取“先备案再台账后申报”的方式办理相关抵扣手续。税务机关在后续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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