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江苏省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已经启动,2022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6日,请用人单位及时办理。
申报时间:
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3月6日。
根据江苏省统一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年度由每年7月至次年6月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至12月。
申报方式: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原则上通过线上渠道申报。
线上:已完成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注册的用人单位,登录江苏人社网办大厅,通过“单位办事——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进行申报。未注册的单位请按《关于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用户实名注册的通知》要求完成注册后进行申报。
线下:确实无法进行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请携带U盘等材料至经办权限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线下申报。
如何确定缴费基数:
1.参保单位以2022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2023年1月1日后入职或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
2.参保单位以职工2022年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即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为缴费基数。
某职工2022年3月入职某单位并参保,其2022年3-12月应发工资合计为85000元
则该职工2023年度应申报的年缴费工资为102000元(即85000÷10×12=102000)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确定方法同上。
4.缴费工资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申报要求:
1.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
2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温馨提示:
1、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共享社保三险缴费基数,与社保三险申报数据一致,用人单位无需重复申报。
2、在南京市仅参加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的单位可至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
咨询电话:12333(社保)、86590799(医保)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社保基数】可获南京最新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流程及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