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参加南京城乡养老保险的居民已经开始领取养老待遇的,不用再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相关手续。
不用。
参保人已经开始领取养老待遇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领取待遇后无论到哪里居住,养老金仍由退休时确定的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标准:
缴费年限每满1年可计发10元/月的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累计不超过150元/月。
下列年限可计发缴费年限养老金:
在南京市按年缴纳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年限);
在南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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