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1年9月,南京市江宁区出台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八条”,发布《关于免缴企业房租实施细则》,详见正文。
2021年,江宁区在全面承接南京市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政策基础上,出台了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八条”。
《关于免缴企业房租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应对疫情影响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的政策措施,切实发挥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带头示范作用,现就减免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的政策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主体
(一)减免房租的实施主体是指将所属房产出租用于经营的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全资企业、区属集团及其所属国有全资企业。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协商,积极推动房租减免政策落实。
二、支持对象
(一)减免房租的支持对象指已依法合规承租减免主体房产的,且直接自用于生产经营的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由承租方负责转租、分租的适用房租减免政策,具体由房产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切实支持实际承租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受疫情影响”指服从全区疫情防控安排,减免期内停业或未正常生产经营;
“中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三、减免期间
租金免收期间为在有效合同期内,2021年7-8月。租赁合同在2021年8月底前到期的,减免期间截止日期为租赁合同到期日。
四、减免方式
(一)房产租赁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协议补充约定,灵活采取退、抵、免、延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
(二)已收取租金的,减免的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可以适当延长相应租期或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
(三)尚未收取租金的,可适当延后收取并减免相应租金;或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免费延长与减免金额相对应的租期。
五、减免流程
(一)区主管部门、区属集团负责组织本部门、本集团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落实减免政策,明确责任部门,指导督促出租企业快速受理减免申请,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确保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二)操作流程
1.根据“谁承担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要求,区主管部门、区属集团研究制定房租减免工作方案,对口向区财政局、区国资办报备;
2.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单位申请书、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
3.出租单位初审;
4.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区属国有企业分别报区主管部门、区属集团复核并集体决策;
5.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户,由出租单位与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执行房租减免政策;
6.区主管部门、区属集团做好台账管理,防范合同和经营风险,房租减免政策执行情况汇总后,分别向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备案。
六、考核激励
鼓励区主管部门、区属集团努力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我区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在考核相关单位当年经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时,对按照上述政策减免租金的,将根据实际减免金额视同实现利润。
七、附则
街道、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八、联系方式
区国资办:濮一波,025-52183053,gzbcjk@163.com
区财政局:姚蓓宁,025-51190995,jnczz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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