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江苏平均工资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缴费工资基数应当随之逐步提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与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挂钩是国家统一政策,是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和维持待遇水平合理增长的重要举措。平均工资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缴费工资基数应当随之逐步提高。
同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缴费工资基数的提高也将直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的初始计发水平。
在此,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承受能力范围内尽量选择更高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并持续不间断缴费,为未来退休后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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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保
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按应补足的最长年限一次性足额缴纳。月补足标准为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缴费基数的9%。
其中,在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实际缴费年限自2016年1月1日起逐月递增至不少于10年。
灵活就业参保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手续的,月补足标准实行两年过渡,过渡期内月补足标准暂按灵活就业人员当期月缴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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