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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物价补贴
2013-08-07 16:43【我要纠错】

办理部门: 南京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承诺时限: 1 自然日

办理时间: 根据失业保险金实际领取和按照规定接续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确定,不另申请

办理地点: 根据失业保险金实际领取和按照规定接续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确定,不另申请。

联系电话: 86590805

监督电话: 86590806

 

服务指南: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启动,和我市物价上涨与困难家庭临时生活补贴联动机制同步。当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对当期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发放物价补贴。其后当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达到3%及以上的月份发放物价补贴,当居民消费物价指数连续3个月回落到3%以内时,停止发放物价补贴。

二、2011年1-6月,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物价补贴月标准按照当月我市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的1/12确定。2011年7月起,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在3%(含3%)-5%之间时,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市低保标准的十二分之一;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在当月补贴基础上增加50%。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启动后,对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每月25日委托银行发放当月的物价补贴。

受理指南:

当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指数达到或超过3%时,对当月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物价补贴。当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回落到3%以内时,停止发放物价补贴。

常见问题:

失业人员物价补贴的发放条件是什么?

答:当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对当期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发放物价补贴。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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