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9年12月1日起,南京租房也需要网签备案,首先一起了解一下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办法(试行)政策原文。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办法(试行)》自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要求,南京市房产管理部门牵头建立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登录租赁平台发布出租房源的,应通过平台核验并取得核验码;房源成交应通过租赁平台进行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并申请登记备案。
以下为政策原文: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实现租赁信息全采集、合同网签全覆盖、租赁交易全监管的目标,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应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制度,牵头建立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统筹负责租赁平台运营管理,建立健全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培训体系,监督指导各区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工作。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辖区内网签备案业务培训、指导和检查制度;承担租赁平台用户注册、租赁房源发布审核等服务和管理事项。
房产管理部门可通过委托街道、社区、金融机构、物业公司等渠道提供个人间自行交易的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登记备案受理服务。
市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负责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业自律机制,督促相关企业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主体”)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的,应当在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用户注册,取得相关操作权限。区房产管理部门应按本市证照联动监管规定,通过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获取企业信息,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其他机构出(转)租房屋或承租房屋自用的,应当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用户注册。
个人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的,应当实名认证注册。
第五条租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完成平台用户注册的,一年内不从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操作,其网上签约功能自动失效。失效后需重新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
租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用户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租赁机构对外出租房屋的,应当将房源信息上传租赁平台,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租赁机构在发布出租房源信息前,应如实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租赁平台房源核验,核验通过的房源在平台发出后取得房源核验码。租赁机构在经营门店、网站、APP等渠道发布出租房源信息时,应同时公布房源核验码。
租赁机构、商业网站,其网络发布平台应与租赁平台对接,上传房源信息,符合租赁平台房源信息发布规则的,租赁平台及时对外发布。
第七条 集中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应按规定向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信息登记。
房产管理部门对测绘成果及相关材料审核后,建立楼盘表,纳入租赁平台分类管理,并按规定办理信息采集、项目入网、房源发布、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等手续。
第八条区房产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房源物权核验、人工审核等多种手段对申请主体身份和房源权属信息核实无误后,按相关房源信息发布规则办理房源发布(挂牌)手续,并生成房源核验码。
第九条个人间自行成交的,可通过手机APP、自助终端设备、区房产管理部门或受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社区、金融机构、物业公司等服务网点及在线自助办理租赁合同网签手续。
第十条 租赁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网签的,应采用系统对接或租赁平台用户登录方式,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办理合同网签手续。
第十一条 租赁当事人在手机APP、自助终端设备完成租赁合同网签且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租赁平台自动完成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租赁当事人在租赁服务网点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后申请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身份证件、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材料。
由租赁经营主体提供租赁居间、代理等服务的,经租赁双方同意,可由其代为办理。
第十二条租赁当事人通过网络渠道自助完成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租赁平台生成电子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通过租赁平台查询、获取电子备案证明。电子备案证明的效力等同于纸质备案证明。
租赁当事人在租赁服务网点完成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可通过租赁平台获取电子备案证明,租赁服务网点可依当事人要求出具纸质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为备案合同的租赁期限。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承租人可按规定享受申领居住证、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等公共服务政策。
承租人申请公共服务事项,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部门可向租赁平台查询其网签备案信息。
第十四条 租赁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至属地租赁服务网点或在线自助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及登记备案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房产应与公安、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教育、财政、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加强联动管理机制,深化政务协同应用。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人脸识别、手机应用、电子签名等信息化手段,推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第十六条各类租赁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规则。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纳入信用管理档案,情节严重的,整改期间暂停其网签功能;拒不整改的,取消其租赁平台相关操作权限,同时向公众警示曝光。对拒不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不良信息录入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按照“新老划段”的原则实施租赁合同网签。即在本办法实施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只备案不网签;本办法实施后,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行网签,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南京市集体土地上的租赁住房合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2月1日施行。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租房】可获南京官方租赁平台、网签备案系统、江苏/南京最新租房管理政策、合同模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