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有轨电车乘客守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按序购票,持有效车票排队乘车;越站乘车的,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按照全程票价补交票款。
(二)每位成年人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三)按规定可以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可以凭有效乘车证件(乘车卡)乘车。
遇有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乘客乘坐后续列车或组织公交车辆运送。
第二条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20公斤,总体积不超过0.15立方米,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8米的物品;车辆拥挤时,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
第三条 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二)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充气气球等物品;
(三)犬、猫等宠物及其它禽畜(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
(四)有异味的物品;
(五)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
(六)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配合。拒绝接受检查或者被发现携带危险物品的,不得进站、乘车;已经进站、乘车的,责令出站、下车;拒不出站、下车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条乘客应当自觉爱护有轨电车设施设备,不得损坏列车、轨道、路基、车站等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严禁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 乘客应自觉维护有轨电车乘车秩序与市容环境:
(一)在安全区域内排队候车,协助老、弱、病、残、孕及需要帮助的乘客优先上下车,主动为其让座;
(二)不得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三)不得未经批准从事销售活动、派发印刷品;
(四)不得吸烟、饮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堆放杂物、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五)不得在列车内躺卧、乞讨、卖艺或有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不文明行为。
第六条 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士、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等须在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下乘车。
禁止患有烈性传染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第七条列车到达终点站或因列车故障等原因清客时,乘客应服从有轨电车工作人员的指挥。车站或列车发生意外情况时,乘客应保持冷静,在工作人员的指挥及广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第八条乘客可以对工作人员违反有轨电车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向有轨电车经营单位投诉,但不得影响有轨电车的正常运行;对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关于运营服务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运输管理机构申诉。
第九条乘客违反乘车规则的,有轨电车经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可以责令其离开有轨电车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违反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