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江苏人社厅新《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明确了转移接续政策、跨地区流动转移接续办法和延缴政策等。
缓缴规定
用人单位在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应当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缓缴期间,职工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为其足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照规定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职工发生跨地区流动的,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欠费处理规定执行。
延缴规定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在按政策确定的延缴地延长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后,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由用人单位继续在延缴地按规定为其缴费;未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由本人在延缴地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养老保险】可获南京养老金认证入口及流程、遗属待遇申请及参保查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