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南京市鼓楼区复工应该去哪里申请?南京鼓楼区有疫情吗?南京鼓楼区复工在哪里申请?
2020年2月10日起,南京市按照“企业自查、向区(园区)报批、分级审核”的程序,有序组织企业复工复业。
南京鼓楼区企业复工指南:
南京鼓楼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致全区企业告知书(责任篇):
2020年1月28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除保障公共事业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及涉及国计民生相关企业外,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1、各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尽可能延迟复工时间,2月9日24时以后,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复工。
2、近14天有湖北省、温州市等地区居住史、旅行史、与上述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员工一律不得返宁,已返宁的必须由企业落实进行居家隔离观察14天,同时向企业所在地和员工本人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报告。
近14天从浙江省(不含温州市)、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西省、重庆市等地区返宁人员,由企业落实进行居家隔离观察14天,并向所在街道、社区报告;员工如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要及时就医并向所在街道、社区报告。
3、各企业要坚决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制定本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方案,做好人员排查、防疫物资准备、防控措施保障等工作,向所在街道书面提交复工申请。
4、对未经审批擅自提前复工的企业,或者不如实提供员工信息、不配合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以及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企业要自觉服从大局,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和工作要求,步调一致,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南京鼓楼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致全区企业告知书(法规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现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期间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三、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的,情节严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等预防及控制措施的,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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