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超过结余部分,可共济给在南京市参加职工医保的配偶、父母、子女使用,具体规定来看正文。
可以。
个人账户资金累计结余超过4000元的部分,经参保人员本人授权后,可共济给在南京市参加职工医保的配偶、父母、子女在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内使用。
拓展阅读:南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是什么?
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宁政发〔2015〕267号)和《关于统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2015〕169号)规定,2016年1月1日起,南京市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市级统筹后,全市职工医保实行统一的个人账户划账比例:45周岁及以下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含个人缴纳的2%);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划入(含个人缴纳的2%)。个人账户按月划拨,无需个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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