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南京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认定)办理,需要符合其中之一情形才可以。
工亡人员抚恤金申领条件
1. 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以及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 可以按规定享受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2.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参保单位与《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一致;
3.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待遇;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
拓展阅读: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工伤】可查看江苏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南京工伤保险参保流程、认定指南,待遇标准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