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南京积分落户政策有了新变化,对是积分落户社保累计年限和分值指标作出规定,详情见正文。
一、积分落户条件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
(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总积分数值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数值。
基础指标包括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居住年限。
(一)根据意向者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按月赋分。
(二)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纳入我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
(三)根据意向者在本市居住情况按月赋分。
(四)在居住年限互认地居住的年限,予以累计互认并赋分。
二、落户准则
1.符合本办法规定,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
在落户之前,意向者相关条件、积分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落户。
2.取得落户资格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落户地点,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意向者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直系亲属的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二款落户条件的,可在意向者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以落户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
不具备前三款落户条件的,按公安部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3.获得落户资格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家庭户落户条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落户。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4.对积分落户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市公安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查验,并在15个工作日答复当事人。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5.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获悉的人员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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