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南京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是什么?南京就业困难人员界定标准是什么?一起来看具体信息。
南京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如下: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三)特困职工家庭的;
(四)残疾的;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
(六)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八)优抚对象家庭的;
(九)军队退役的;
(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
(十一)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认定,并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统计:
1.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2.夫妻双方均失业、城镇家庭零就业或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已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
3.城镇零就业家庭、被征地农民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从事二、三产或高效农业的;
4.户籍迁出本市的;
5.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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