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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再生育子女审批的实施办法》
2016-03-03 16:37【我要纠错】

【导语】:《南京市关于再生育子女审批的实施办法》是关于办理单独二胎申请的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单独两孩申请的审批对象、审批机关、申请材料、办理流程、配套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南京市关于再生育子女审批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再生育子女审批工作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苏人口计生规〔2013〕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对象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南京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规定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二、审批机关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育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办理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夫妻双方近期1寸或2寸合影照片2张。申请夫妻一方非本市居民的,省外的应出具户籍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婚育证明;省内的应出具户籍地街道(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婚育证明。申请夫妻一方或双方系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二)不同再生育孩子条款证明材料。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再生育的不同条款所需证明材料(见附件2)。

  (三)“单独两孩”证明材料。符合“单独两孩”条件的夫妻,独生子女一方及其父母均为本市户籍,其父母婚姻、生育情况没有变化的,可出具其父母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证明作为审核的证明材料。一方非本市居民的,省外的应出具户籍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婚育证明;省内应出具户籍地街道(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婚育证明。

  四、办理流程

  街道(镇)自出具《再生育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将审核材料上报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见附件3)若情况清楚、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一)申请。再生育孩子的夫妻,可到本市居民一方户籍地的社区(村)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提供基本材料以及依据再生育的不同条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并签订《婚育情况承诺书》(见附件4)。

  (二)受理。社区(村)受街道(镇)委托受理辖区内再生育孩子的申请。受委托的社区(村)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其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当场出具《补正再生育申请材料通知书》(见附件5)。对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经办人应当场审核无误后退还原件(证明材料类除外),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经办人和申请人签字后留存,出具《再生育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社区(村)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签署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到街道(镇),并自受理之日起公示10日,公示期满后应将结果反馈街道(镇)。

  (三)审查。街道(镇)对情况清楚,材料齐全的将审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11日内上报区人口计生部门。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本市人户分离的可通过申请人现居住地或户籍地的街道(镇)协查,协查的街道(镇)一般应在3日内将协查结果告知对方;申请人户籍在市外的可以通过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了解情况,并做好协查记录,街道可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上报区人口计生部门。

  (四)决定与送达。区人口计生部门自收到街道(镇)上报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再生育审批决定。因举报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调查的,应在30日内作出再生育审批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制作《批准再生育决定书》,颁发《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街道(镇)应在2日内通知申请人,在7日内将《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和《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将《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五、配套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以区为单位规范“一次性告知”内容。告知内容包括现行生育政策、办证所需证件或证明材料、审批流程、办证人员的联系方式和办理地点等。可采取折页、办证证明材料表单、公示栏、微博等多种告知形式

  二)个人承诺制度。全面推行婚育情况承诺制,再生育子女申请,申请人应签订《婚育情况承诺书》,根据再生育申请所涉及的条款内容,应写明符合再生育具体条款、婚姻、生育、子女等情况。

  (三)首接负责制。再生育孩子夫妻可自主选择一方户籍地申请,夫妻一方户籍地街道(镇)受理后应函告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夫妻双方户籍地因受理发生争议的,户籍在本区的,由区人口计生部门指定受理地,跨区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指定受理地。受理的街道(镇)需要另一方户籍地的街道(镇)配合调查的,一般在3日内反馈调查结果。

  (四)公示制度。社区(村)自受理之日起在本社区(村)公示10日,对涉及群众身份证号、居住地址、电话号码、婚史变动情况以及孩子伤病残等级、死亡、收养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不予公示,公示时限截止后及时撤回。区人口计生部门在区人口网站设置《公示栏》,按年度逐月公示当月批准再生育孩子人员的情况(内容包括:批准再生育决定书编号、姓名、户籍地),以便申请人查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再生育证管理制度。

  1、已取得《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的夫妻决定不再生育的,可以向出具《批准再生育决定书》的区人口计生部门办理撤销手续并退回《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2、申请再生育孩子时,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的,其获取的《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自始无效。

  3、对于无效的《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当事人应当主动到出具《批准再生育决定书》的区人口计生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区人口计生部门发现已作出的再生育决定无效的,应当予以撤销,并通知当事人退回《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六)信息管理制度。街道(镇)应及时登记或注销发放《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的信息。对已婚育龄妇女婚姻、生育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在《南京市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变更。批准再生育或违法生育的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予以注销,并以适当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实际,对本地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清理,取消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取消办理证件设置的前置条件。各区要普遍对基层计划生育证件办理人员进行轮训。要加强办证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切实转变服务态度,真正做到服务热情,语言文明,行为规范。要全面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相关政策,正确使用文书,切实将本实施办法落实到位。

  (二)全面公开办理服务事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政府信息公开等要求,加大计划生育证件办理事项的宣传和主动公开的力度,将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相关工作规定和信息在各级政府网、人口计生网站、各级办事场所、社区(村)公开栏等公开。

  (三)创新各种办理形式。推行委托办理,对当事人确有特殊原因或实际困难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代为办理。人口计生部门凭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相关申请和身份证明,予以受理办理。推行行政事项代理服务制度,已经实行代理服务制度的区,应制定具体规定,加强规范操作和对代理人员的培训,并保护当事人隐私。推行上门办理和预约办理。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主动上门办理,同时可以约定双方合适的时间办理。推行网上办理。依托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人口计生综合信息平台等,积极开展网上申请办证,方便群众查询办理情况。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证件网上办理。

  (四)强化责任落实和考核监督。各地要明确计划生育证件受理办理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将证件办理作为人口计生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对办证过程中相互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态度粗暴、增设办证条件、增加手续资料、搭车收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和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证件办理机关要切实履行信息核查的职责,严肃查处计划生育证件办理过程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再生育审批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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