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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生就业新政策
2014-05-27 21:18【我要纠错】

  (二)鼓励职介机构推荐就业。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按成功介绍人数给予每人每年一次的职业介绍补贴。其中,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次;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次;介绍外来务工人员实现就业的,补贴标准为50元/人次。

  (三)鼓励扶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经认定的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我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且参加失业保险满15年,其中在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的在领失业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适当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鼓励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推动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推广家庭服务机构办理职业责任险。

  (四)提升预防和调控失业工作水平。要加快推进就业和失业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完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管理,健全经济性裁员报告备案制度,全面掌握就业和失业人员的流量、流速、流向。严格控制企业批量裁员,加强对批量减员企业的行业分布和原因分析,有针对性地提供指导和用工服务。要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做好帮扶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政策储备,积极开展预防失业工作。研究建立失业预警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失业的流量,避免或减少企业用工岗位流失,降低失业人员结存总量。  四、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鼓励扶持以大学生为重点的各类群体自主创业。全面实施“万名青年大学生创业计划”,为在宁来宁自主创业的青年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跟踪服务,落实资金、场地、项目等七项青年大学生创业重点帮扶政策。深入实施“科技九条”和“321人才计划”,突出引进培育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鼓励科技人员到科创特别社区或大学科技园创办创业型企业,带动更多的人才资源集聚,以人才促创业,以创业带就业。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等群体的自主创业帮扶工作,落实鼓励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六)加大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在我市登记的失业人员、青年大学生,在宁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符合贷款条件的,均可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除国家限制行业和展期、逾期贷款外,对个人创业贷款和合伙创业贷款按相关规定给予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的贷款额放宽至300万元,财政给予50%贴息。落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绩效奖励制度,完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代偿办法,形成“贷得多,用得好,收得回”的良性机制。

  (七)推进各类创业载体建设。充分挖掘和整合资源,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载体建设。在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新建居民小区、保障房片区规划建设一批创业载体。充分发挥驻宁高校众多、人才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府校合作,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创业孵化基地,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创业集群。完善创业园(基地)建设管理和奖补机制,对达到建设标准、为创业者提供较为完善服务,并免费或优惠提供创业场地的各类创业园(基地),给予一次性的补助;对符合条件入驻各类创业园的初始型创业实体,由所在区(园区)给予最长3年期的创业场租补贴。

  五、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更高质量就业服务

  (八)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四级平台建设,认真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基础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就业援助和人力资源动态管理等工作。完善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统筹协调辖区内就业管理,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街道(镇)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接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指导;社区(村)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接受居委会、村委会领导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指导。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制度化建设,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配备必要设备,建立专职、专业化的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保障基层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便捷、优质的公共就业服务。

  (九)落实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经费保障。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12〕103号)要求,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市、区、街(镇)就业机构编制人数和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区、街(镇)、社区(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费、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区、街(镇)财政安排,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考核,给予奖励补助。

  (十)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提前向校园延伸,积极主动提供就业指导、岗位信息、培训鉴定等服务,有计划地组织高校毕业生专场和网络招聘活动,实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与本地高校校园网的相互链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制管理服务,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和失业登记工作,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地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和各项政策扶持范围,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各地、各高校要将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建立帮扶机制,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学籍地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大力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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