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就医时必须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持市民卡就医方可享受医疗救助。原十城区参加职工医保的低保对象、原江南八区和原大厂区参加居民医保的低保对象以及高淳区参加新农合的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实行与基本医保同步结算,无需申请,在住院或者门诊大病基本医保结算时,医疗救助金直接扣除。
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或门诊大病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医保结算后,凭恩人身份证、医疗费用发票(明细)到所在街道社会救助中心提出申请,街道社会救助中心受理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医疗救助金。
二是对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两年开展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
三是江南八区中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缴费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补助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度进行调整。其中,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等3类老年居民,按筹资标准予以全额补助。
四是区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对本辖区内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康复等服务,定期开展保健咨询,建立健康档案,每季度进行一次随访。
五是城乡低保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其中,城乡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人,享受日常医疗救助,年度日常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