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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六区落户政策最新
2023-11-16 14:06 【我要纠错】

【导语】:本办法自2023年10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适用于在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居住并在我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增强新城新区人口集聚能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居住并在我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二章 办理对象

  第三条 符合以下落户条件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

  (一)持有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属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我市缴纳,且连续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的,可在我市累计认可。

  符合以上落户条件且在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城镇地区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其满足我市市外投靠迁入条件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同时办理随迁。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申请户口迁入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第五条 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本人到场申请,申请随迁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根据投靠落户情形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亲属关系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

  第六条 根据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实际居住、就业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一)本人在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除外)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我市有家庭户口且在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除外)的,可以在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处登记户口,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二)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如本人所在单位在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设立集体户的,应当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同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

  (三)上述落户条件均不具备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所在地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第七条 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居住地社区户登记户口的,向属地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或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第八条 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第九条 通过本办法落户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的,可以通过迁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及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投靠、配偶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的方式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办理落户,并依法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政府提供共有产权住房或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

  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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