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缴费额度公布 下半年最迟缴费期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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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9月4日 |
近来,不少市民来电询问,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该如何缴费?昨天,南京市医保结算中心就此作出规定:2007年居民医疗保险正常缴费期为7月1日至7月27日,最迟缴费截止时间为9月28日。
记者采访南京市医保结算中心了解到,参保居民在正常缴费期内足额缴费的,享受待遇的时间自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从7月1日至缴费到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零星报销有关规定处理。7月27日至9月28日之间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待遇享受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9月28日以后不再办理当年缴费手续。未足额缴费的,不享受待遇。具体缴费额度详见右表。
参保居民到办理参保登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领取缴费银行卡,在规定缴费期内到指定银行一次性缴清当期参保费用,由指定银行代扣代缴。2008年参保居民的续保手续于2007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保所办理。
首诊社区医院要建档
南京市居民医保自7月份启动后,部分参保居民已开始享受报销待遇。昨天,南京市医保结算中心人士说,“首诊”的社区医院要为定点的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实行动态和信息化管理。
南京市居民医保办法规定,居民首诊必须在社区定点医院,首诊医院除诊疗疾病外,还包括为病人转院治疗,建立健康档案,起到了居民“健康管理师”的作用。
昨天,市医保中心为定点医院和科室、医生行为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负责首诊的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为每一位定点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收治的参保居民,如因病情需要转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抢救不受此限制;参保居民需转往外地(北京、上海)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主任医师提出申请,经医疗机构医务处(医保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在市医保中心备案。市医保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跟踪监控,凡有为参保居民检查、治疗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和药品的收入,与医生及所在科室的收入挂钩的;或诱导病人使用高档、昂贵药品和诊疗项目的;或滥开大处方、滥用抗菌素、乱检查、冒名配药,以及分解收费、多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的,将给予暂停违规科室和责任医生医疗保险服务资格3-6个月的处罚。
南京市居民医保缴费
老年居民:个人缴纳112.5元,
财政补助112.5元;
学生儿童:个人缴纳50元,
财政补助25元;
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持有一级、二级《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225元;
学生儿童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持有一级、二级《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及孤儿: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75元;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个人缴纳75元;
其他居民:个人缴纳225元。
18周岁以下的学生儿童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保缴费后凭街道劳动保障所提供的缴费票据,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供养单位按规定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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