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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参保人员:12类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报销
2007年9月11日
    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在非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将不予支付,全部由个人承担,参保人员可要注意了。

    据介绍,医保基金不予支付12种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在非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参保居民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未经定点医院转诊,参保居民自行前往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未经批准、备案的转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居民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外的费用;参保居民本人违法违规所致伤害;自杀、自残;出国、出境期间;生育费用;整形、美容手术;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其他不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

    另外,居民医保实行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不经过社区首诊发送的医疗费也将不予报销,抢救不受此限制。参保居民可选择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患有专科疾病的,可增选专科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学生儿童”可在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增选一家设有儿童专科的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参保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自主选择定点医院,选择专科医院须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定点医院一经选择,无特殊情况的,一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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