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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将受劳动保障执法部门查处
2007年10月11日
  经南京市政府同意,劳动保障部门昨天发出通知,自10月1日起,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由原月750元,调至850元,增加100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调控职工工资增长的措施之一,与职工工资增长指导线、岗位工资参考线不同,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制订、企业必须执行的,具有强制性。凡不执行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将受到劳动保障执法部门的查处。
  
  调整后的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如下:一类区:由原750元/月调整为85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二类区:由原620元/月调整为70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区划调整期结束,执行一类区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由原6.3元/小时调整为7.2元/小时;二类区:由原5.2元/小时调整为5.9元/小时。加班工资、高温费等不含在内。

相关标签: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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