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南京市对中小学学生资助标准为: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南京市义务阶段资助标准
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费和寄宿生住宿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儿和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阶段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250元,初中阶段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阶段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初中阶段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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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学校应将资助政策宣传等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发给录取的新生。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10个工作日内,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家长宣传相关资助政策和申请流程。
第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的规定开展认定工作。
第四条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进行认真评审。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各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加强直属学校生活补助经费申请名单审核。
第五条生活补助按学期发放,发放采用打入学生个人或监护人银行账户方式。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生活补助经费。
第六条 学校应及时将受助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七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资助。
第八条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综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资助资金规模等因素,配齐配强专职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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