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南京女职工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南京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工资:
计算方式:产假工资=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政策依据: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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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了,还需要发放生育津贴给员工吗?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也就是说,工资和生育津贴两者按照就高原则发放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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