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流产假有要求,根据流产月份增加对应天数。南京按照江苏省政策执行。
南京流产假期规定
南京按照江苏省政策执行。
1.生育的,依法享受产假158天。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规定生育的,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共计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3.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4.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5.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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