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产假期间工资。
南京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工资计算方式:产假工资=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其他情形:
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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