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流产假有要求,根据流产月份增加对应天数。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22号)对流产假有明确要求:
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98天的产假。
拓展阅读:生育补助办理要点
1、生育津贴根据产假天数(基础值为128天)计算。
参保人员生产方式为剖宫产、助娩产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一次性营养补助。按上年度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发放。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
3、生育一孩、二孩、三孩(非多胞胎的),如果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诊分娩的,其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直接发放至用人单位账户。
4、参保人员休完产假后至一年内可申请发放分娩费用、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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