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公交车在调头时,和一辆小轿车发生轻微碰撞,占据了三个车道,原本是一起可以双方自行快速处理的小事故,但两名司机把车停在原地,等着民警到场,造成后方堵了个水泄不通。”
正所谓马路如虎口,再谨慎的车主,在行车中也免不了与别的车发生擦碰,尤其是在早晚高峰时段及阴雨天,更容易导致轻微擦碰事故,面对这类小擦小碰,如果都“留守现场”等交警来处理,就极易引起交通拥堵,给他人带来不便。
自2007年7月1日起,北京市交管局与北京保监局联合推出《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以来,当事人自行处理率始终保持在70%以上。法规上有明确规定,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那么遇到轻微事故时究竟怎么解决才最省时?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相关的知识,供参考。
快速处理事故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人员伤亡且财产损失不超过2000元。
2、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
3、事故车可以开动。
4、事故当事人都有为车辆买保险。
5、事故当事人都愿意到同一地点定损。
快速处理的基本流程:
将车挪到不妨碍交通点。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相互记下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解决。
拍照取证。可站在车子前、后两个方向拍照,并注意将车两边的交通标线拍下来,如果用手机拍照取证的话,不能一次性将车外观全部拍下,可着重拍下事故端情况。对现场进行拍照主要是为了向保险公司提供事故的证据,在移动车辆前对车辆拍照也可以避免对方车主“赖账”。
详细核对对方证件。包括: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车牌号、保险凭证以及年检凭证。
双方给投保公司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告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损失情况。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受理本次事故后会反馈一个报案号,此报案号在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时需要用到。
填写快速处理协议书。快速处理协议书是由公安机关出具,获得保险公司的报案号后,就可以填写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最后,事故当事人便可到指定的定损点定损。
九种常见情况 行为人须负全责
1、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2、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3、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逆向行驶的;
4、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灯控制通行的;
5、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
6、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倒车的;
7、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8、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9、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五种情况不适合走快速处理程序
1、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