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对象:
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发放方式:
设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