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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离、退休证(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应当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2、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若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3、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2、社保关系转移证明或外地社保缴纳证明;
3、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
4、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
2、死亡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且应提供如下资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市总工会提供的《特困职工证书》);
2、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且应提供如下资料:
1、病人的医保卡;
2、病人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
3、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做销户处理,且应提供如下资料: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疏忽,导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多缴的,由单位申请,经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后,办理提取手续,划回单位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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