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南京哪些条件可以提取公积金?南京非住房类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本地宝整理非住房类的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南京非住房类公积金提取: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本实施细则中租住单位(房管部门)公房或私房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时,需提供本市无产权住房的相关证明资料,经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核准后,方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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