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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南京市实施细则
2014-11-04 17:32【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残疾人证,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南京市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凡户籍在南京市范围内,符合第二代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申领《中共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申领残疾人证不受年龄限制。

  第三条残疾人证由中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残联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残疾人证由残疾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残联负责发放,市残联负责审核。

  第二章 残疾人证的申领和核发

  第四条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残联提出办理申请。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的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第五条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加残疾类别加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例如:3201011966010118022 3 B

  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为1;听力残疾为2;言语残疾为3;肢体残疾为4;智力残疾为5;精神残疾为6;多重残疾为7。

  残疾等级代码:一级为1;二级为2:三级为3;四级为4。

  补证代码加在20位码后面:为B、B2…。

  第六条区县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区县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

  第七条市残联与卫生局协调,确立评残医院机构,负责评残医生的培训,负责评残流程及医院评残管理规定的制定。负责审核所属区县残联的报送证件,负责本级档案管理,检查监督所属区县残联办证工作。

  第八条申办残疾人证须填写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见附表2),残疾人人口基础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见附表3)。

  第九条 办证程序

  1、首次申办。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自愿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须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彩色近期免冠二寸照片四张,到区县残联办证服务大厅提出办证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和信息表。

  2、委托办理。本人确因病残不能到区县残联办证的残疾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持相关证件材料及乡镇(街道)残联盖章的核实意见(乡镇或街道的理事长须签名),到区县残联办证服务大厅办理。未成年残疾人、麻风病住院和精神病住院的残疾人由法定监护人办理。

  3、换证。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领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须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第一代残疾人证、彩色近期免冠二寸照片四张,到区县残联办证服务大厅提出换证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和信息表。

  第十条受理:区县残联办证人员根据目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手续、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对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恢复期必须达一年以上),经核对后发放申请表、评定表和信息表。

  第十一条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区县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由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后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

  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由区县残联给申请人发放评定表,并在表格照片上加盖区县残联评残钢印,到区县残联指定的区县以上(含区县级)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评残医院根据申请人的残疾情况指定相关专业组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鉴定医生必须由2名以上专家组成,根据申请人残疾情况核对申请人身份及递交的相关疾病诊疗资料,依据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共同参与残疾评定,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诊断,做出评定意见,将结论填入评定表,并2人同时签字。

  未成年人(含6岁以下儿童)领取残疾人证无法判定级别的,可采取直接认定方式定为最低等级,成年后重新评定级别,同时调整残疾人证上的有效期至17岁以前。

  医生评定完成后,将评定表交该医院医务处(科)审定并加盖医院公章后,评定结论方能生效。

  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重度或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填入残疾人证相关栏目,其他残疾打印填入备注栏。

  未成年(含18岁及以下)和70岁以上的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申办人对鉴定和审核结论不服的可向区县残疾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评。对区县残疾评定委员会的结论不服的,可向市残疾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录入、初审、制证、核发:区县残联对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符合评定标准的申请材料应予受理,在残疾人证上打印相关信息,区县残联理事长要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章,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评定表和信息表上的内容要及时录入电脑,并打印制证、上报市残联审批后核发。

  第十三条审核、批准、备案:市残联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区县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区县残联的初审意见和基本信息录入情况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区县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区县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并查验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情况。

  对于原民政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持有的加盖“仅在福利企业中使用”的残疾人证,市残联继续加盖此章。残疾人调离福利企业,残疾等级将重新评定换证。

  第十四条发放、备案:区县残联发放经市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乡镇(街道)残联可调用电子版申请表和评定表保存,作为台帐资料备查。有关单位或部门需要复印残疾人资料的,需出示介绍证明,由区县以上残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第十五条 办理残疾人证一律不收取工本费,到医疗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由申请人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对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规定评残的申办人,在申办、鉴定、办理过程中经说明原因和做思想工作后仍然采取违法手段无理取闹、纠缠不休,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报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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