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晚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4条)
2、晚育假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4条)
3、护理假
对女方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4条)
4、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
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劳动;
取出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输精管结扎术休息7天;
单纯输卵管结扎术休息21天;
人工流产术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
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5、实行计划生育的,休假期间是否扣工资
休晚婚假、晚育假和陪护假的,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4条)
凡采取避孕措施失败意外妊娠并终止妊娠的,可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支付。(《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18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