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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保险赔偿办理指南
2025-11-25 11:22【我要纠错】
南京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怎样的?工伤保险分为很多等级,每一等的赔偿标准都是不同的。南京本地宝为您介绍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条件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10级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可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老工伤人员除外)。  

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与参保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可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和工伤丧葬补助金:

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其近亲属可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赔偿标准

因工致残一至四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因工致残五至六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致残七至十级

①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有何规定?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办理材料

医疗费申报材料

1.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需贴工伤职工照片、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5.门诊、急诊病历原件。

6.门诊处方底单(手写处方需有医院加盖专用章)。

7.医疗费收据原件。

8.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病历(包括住院志、出院记录、医嘱、各项检查报告等)、费用清单。

9.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的提供)。

10.再次治疗、转外就医的填报相应审批表。

伤残待遇申报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原件。

4.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

5.未发生过医疗费的(主要指个人提出工伤申请,达到伤残等级的),需要提供原始病历。

工亡待遇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书原件。

2.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

3.工亡职工死亡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供养亲属资格审批表。

5.供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6.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主要有乡镇以上公安机关证明、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等)。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相关部门受理申请材料

3、等待申请审核结果

4、审查批准核发待遇

办理地点

南京市人社局

地址:建邺区水西门大街73号社会保障服务大楼二楼

电话:025-84721590

办公时间:8:30-18:00

玄武区人社局

地址:玄武区珠江路275号三楼

电话:025-83601528

秦淮区人社局

地址:秦淮区中华路505号秦淮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

电话:025-52852027

建邺区人社局

地址:建邺区嵩山路18号建邺人力资源市场二楼

电话:025-86468870

鼓楼区人社局

地址:鼓楼区虎踞路49号

电话:025-68730308

南京各区人社局地址、电话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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