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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生育并发症的范围、标准及费用结算
2022-04-26 17:34【我要纠错】

【导语】:南京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声音忽并发症分为生育保险金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两种情况。

  自2014年10月1日起,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并发症(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开始,至产后4个月内)分为两类,一类为22个常见并发症病种,另一类为7个低频率并发症病种。(具体见下表)


序号

病种

序号

病种

胎儿心律异常

12 

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

胎儿宫内窘迫

13 

先兆流产

  胎儿生长受限

14 

先兆早产

母婴血型不合

15 

过期妊娠

胎盘功能不全

16 

羊水过少

胎盘边缘血窦破裂

17 

羊水过多

前置胎盘

18 

乳腺炎

胎盘早剥

19 

产后出血[出血量小(等)于1000 ml] 

胎膜早破

20 

产后尿潴留

10 

妊娠剧吐

21 

                  产褥中暑

11 

妊娠高血压疾病

22 

                  产褥感染

  7个低频率并发症病种表

序号

病种

妊娠急性脂肪肝

产后出血(出血量大于1000ml) 

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

子宫破裂

羊水栓塞

前置胎盘伴出血

重度子痫前期

  参保职工自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开始,至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属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更多详细信息请查看:【南京生育保险】专题

>>>南京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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