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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办理独生子女证须知
2014-10-22 16:29【我要纠错】

【导语】: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2002年12月1日前,凡符合原《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的《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不再换证。

  2、2002年12月1日后,按《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各持一本。

  3、2002年12月1日至2004年3月31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证》可继续有效,对要求换证的也可以换证。2004年4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因婚姻关系、生育情况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将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收回、注销。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可再申领。

  5、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孩子在十四周岁前,因种种原因未领证或领证后遗失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在退休前补证,其他人员可在60周岁前补证。

  二、农村年满60周岁独女户的待遇

  1、2003年11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独生女父、母,凭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可按《规定》享受待遇。

  2、“孩子死亡”系指独生子女家庭中的独生子女意外死亡,而非单指独女户。

  3、按《规定》享受待遇的应为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农转非人员,自农转非之次月起即停止享受。

  4、原在外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本市户籍人员,须经其户籍地县(区)计划生育局核准并换发证后方有效。

  5、已实行农村养老金的地区,养老金标准达到和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再重复享受;养老金标准低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补足。

  三、独生子女医疗费用、学托费用

  1、凭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有关规定单年由父亲单位负担,双年由母亲单位负担。

  2、离婚后,无论独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仍然按“男单女双”的原则执行。

  3、重新组合家庭中,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男单女双”的原则,其中一年可按独生子女有关政策执行。

  4、重新组合家庭中,未生育的一方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有关待遇按“男单女双”的原则,其中一年可由未生育一方的单位负担。


  注意:根据修订后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子女出生日期为2016年1月1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未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申请领取。

  丢失的可以补办,补办在日期上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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