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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转移
2013-07-11 02:34【我要纠错】

 
一、正常转移

1、单位在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建行网点购买《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

2、单位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方式办理转移:

(1)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并加盖印鉴章,一次办理多人转移的还应当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并加盖公章。

(2)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携带《申请书》、《清册》和下列资料到建行网点办理转移审核:
两个单位之间转移应当提供的资料:

①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工作调动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转入单位接收证明;
④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从单位转移到管理中心集中户应当提供的资料:

①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银行工作人员审核单位或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办理转移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单位经办人或职工确认。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银行工作人员将一联《受理回执》和资料原件交还单位经办人或职工。

3、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认可的,按以下方式办理转移:

(1)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并加盖印鉴章。
(2)职工本人携带《申请书》和下列资料到建行网点办理转移审核:

两个单位之间转移须提供的材料:

①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工作调动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②转入单位接收证明;
③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单位转移到中心集中户应当提供的资料:

①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②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职工在银行网点现场填写放弃声明。

(4)银行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办理转移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银行工作人员将一联《受理回执》和资料原件交还职工。

二、特殊转移

1、职工所在单位处于下列状态的,由职工本人到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柜台办理转移:

(1)无法联系的;
(2)经管理中心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

2、职工携带下列资料到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柜台,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管理中心集中户:

单位无法联系应当提供的材料:

(1)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无法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的,提供社会保险转移单原件、复印件;
(2)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直接申请注销资料查询表》原件(单位状态为注销或吊销);
(3)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管理中心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应当提供的材料:

(1)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无法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的,提供社会保险转移单原件、复印件;
(2)行政执法文书原件、复印件;
(3)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职工在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现场填写放弃声明。

4、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办理转移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交给职工。

5、职工携带《受理回执》到建行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三、集中户内职工转移

1、职工携带下列资料到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从中心集中户转移到新单位:

(1)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2)单位的接收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他人代办时提供);
(4)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办理转移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交给职工。

3、职工携带《受理回执》到建行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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